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协会概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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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本协会全称为“佛山市建材行业协会”,英文全称为“FOSHAN BUILDING MATERIALS INDUSTRY ASSOCIATION”
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佛山市从事建材生产、贸易、科研、设计的经济组织自愿组成的行业组织,是非营利社会团体。
第三条 本协会承诺遵守国家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政策,崇尚社会道德风尚,严格执行政府的行业决策,尊重企业自主经营。宗旨是“促进建材行业技术进步,促进建材行业节能减排,促进建材行业产业提升”。
第四条 本协会职能是“积极协助政府加强行业管理,承担政府专项课目,服务广大企业,成为政府与企业的桥梁和纽带”。
第五条 本协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领导和监督管理,接受年审工作。
第六条 本协会活动地域为广东省佛山市行政区域。
第七条 本协会常住办公地点为“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四路意美家卫浴陶瓷世界11栋二楼13号”。
第二章 业务范围
第八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:
(一)维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,积极向政府反映企业的愿望和诉求,争取得到支持和帮助,为行业发展创造更好的条件。
(二)及时传达政府的政策和决策,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审查评定技术研发项目。
(三)承接政府专题项目,包括产业调研、产业规划、专项技术研究、技术标准草拟、行业政策草拟等,成为政府的决策参谋。
(四)为会员提供包括技术创新、企业管理、清洁生产、节能减排、市场营销、操作技能等方面培训,不断提高人才素质。
(五)为会员提供包括科研攻关、技术创新、成果推广、管理提升、安全生产、营销策划等方面技术扶持,促进行业技术进步。
(六)为会员提供包括组织行业展览、组团国内外参展、指导会员投资、给会员提供信用担保咨询、组织国际交流等商业服务。努力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。
第三章 会员
第九条 凡依法登记注册、取得法人资格的建材行业的企事业单位,自愿遵守本章程,均可申请加入协会。
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,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拥护本会的章程;
(二)有加入本会的意愿;
(三)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;
(四)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;
(五)遵守国家法律、法规,没有任何重大违规行为;
(六)有良好的商业诚信,在行业中有较好口碑;
(七)甘愿为行业的发展做出奉献,有高度社会责任感。
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: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(二)经理事会讨论通过;
(三)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。
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出席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,有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,对协会工作有提议案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(二)享受协会提供的会员服务,有参加协会组织活动的权利;可获得协会提供的技术和商业服务优惠;
(三)有权参与协会承接的政府专题项目,有权发表对行业发展和规划的建议;
(四)有入会自愿、退会自愿的自由。
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遵守协会章程,执行协会的决议,自觉交纳会费;
(二)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,维护协会良好的社会形象;
(三)向协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,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。
第十四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:
(一)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0元;
(二)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;
(三)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。
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提交书面报告,并交回会员证。会员超过一年没有交纳会费,或不参加协会的活动,而又没有正当理由,将视为自动退会处理。
第十六条 如果会员违反本章程,协会有权对会员提出批评、教育,情节严重者,经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表决通过,有权予以除名。
第四章 组织机构
第十七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,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,依照国家法律、法规和相关的政府政策行使职权。
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制订或修改协会章程,确定组织机构设置及选举办法;
(二)选举或者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理事、监事;
(三)审议理事会、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、财务预决算;
(四)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;
(五)对协会变更、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;
(六)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;
(七)制订或修改章程、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;
(八)审议会员重大提案,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每届4年(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4年)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。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必须有全体会员(或会员代表大会)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;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(会员代表)的过半数通过。
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,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,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。
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,并向会员公告。
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理事会。理事会为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的常设机构。在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闭会期间,依照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。【理事人数为会员(会员代表)数的三分之一】。
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:
(一)按章程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,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;
(二)草拟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报告,草拟年度财务预算,编制财务结算报告;
(三)设置内部工作机构,制定内部管理制度,领导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;
(四)推荐秘书长、副秘书长候选人,审议会员入会资格,审议理事代表任职资格;
(五)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;
(六)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。
第二十五条 理事由会员选举产生,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人数30%,理事换届不超过4年,特殊原因延期,最长不超过一年。理事可以连任。
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(情况特殊的,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)。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,并向全体理事公告。
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。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,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。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。
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,代表机构的规则。程序:
(一)由本行业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;
(二)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;
(三)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;
(四)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。
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(或监事3名),由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选举产生,监事会(或监事)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,期满可以连任。会长、副会长、理事、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。
第二十九条 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监事任职条件:
(一)热爱祖国,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,遵守国家法律法规,从未有过任何违法违规行为;
(二)熟悉本行业领域情况,在行业中有良好的口碑,有一定的影响力和号召力;
(三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,身体健康,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;
(四)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。
第三十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(或选任制),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。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。会长设定为一人,为本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,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
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、副会长。选任制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【每届不得超过4年】,连任不得超过两届。
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(或常务理事会)会议;
(二)检查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,理事会(或常务理事会)决议的落实情况;
(三)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第三十三条 本会副会长、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,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,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(二)组织制定、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、决定;
(三)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(四)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;
(五)提名办事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,报会长批准;
(六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;
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(或监事)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向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报告年度工作;
(二)监督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和理事会的选举、罢免;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的决议;
(三)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,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;
(四)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,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;
(五)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。当会长、副会长、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,要求其予以纠正,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;
(六)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,接受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领导,切实履行职责。
第三十五条 协会的专职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,其工资、保险、福利、休假等,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五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第三十六条 经费来源:
(一)会员缴纳的会费;
(二)企业或个人捐赠;
(三)政府资助拨款;
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(五)银行的利息;
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三十七条 不以任何形式向会员单位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。企业或个人捐赠完全自愿,捐赠人有权了解、监督款项的去向。
第三十八条 经费使用:
(一)购置必须的固定资产;
(二)办公场所租赁开支;
(三)专职人员工资福利开支,及聘请专家酬金;
(四)承担专题项目开支;
(五)办公室日常办公开支;
(六)经营范围内的其他合法开支。
第三十九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,应当遵守法律法规,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。
捐赠人、资助人或单位、会员、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、管理情况,并提出意见和建议。对于捐赠人、资助人或单位、会员、监事的查询,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。
第四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第四十一条 协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理事、监事、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、侵占、挪用协会财产的,应当退还,并在会员大会(会员代表大会)上进行检讨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第四十二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,依法进行会计核算。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本会接受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。
第四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和财政部门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
第四十五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、换届、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,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。
第四十六条 本会按照《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》规定,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、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。
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: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、研讨会、展览会,举办对外交流,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,开展业内评比、达标、表彰活动,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,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。
第四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,面向社会公开招聘,并订立劳动合同。其工资和保险、福利待遇,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六章 章程修改
第四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审议。
第七章 协会终止
第四十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,本协会终止:
(一)国家政策规定属于终止的情况;
(二)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提议解散,并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;
(三)无法实施本章程宗旨开展工作,实质性工作终止两年以上的。
第五十条 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本协会终止,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后,正式宣布本协会解散。
第五十一条 终止生效后,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,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。
第八章 附则
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,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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